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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拘留!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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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因存在火灾风险,“电动自行车不进楼入户一直在广泛宣传,但总有人心存侥幸。
2月26日晚上9时许,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一小区14号楼17层楼梯间,李某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燃烧。因过失引发火灾,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

2月26日晚上9点左右,嘉定消防接到报警,慈竹路一小区14号楼17层楼梯间发生火情。


接到报警后,消防部门派出3辆消防车前往救援。


“从17楼往上搜索,(看)有没有困在里面的(人)。”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一边用墙式消火栓、消防水带扑救火灾,一边挨家挨户敲门疏散楼内居民。


“我们到达现场时,在楼下就能看见,有大量浓烟从窗外冒出。”



嘉定区消防救援支队嘉北消防救援站灭火救援一班班长陈晨回忆,“到了17楼以后,那辆电瓶车的电瓶还在冒烟、冒火,现场能见度非常低。”


“电瓶车在楼道内起火会产生大量高温有毒有害的浓烟,很容易造成被困人员窒息,严重威胁整栋楼居民的生命安全。”


陈晨直言,因为楼梯间的空间非常狭小,也给救援行动带来了一定困难。


所幸经消防员奋勇扑救,这起电动自行车火灾很快被扑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这起火灾的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起火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为铅酸电池,电气线路有短路痕迹。
据车主李某介绍,之所以会将电动自行车停在17层楼道内,是为了方便充电。因过失引发火灾,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
“因为这件事被拘留,特别特别后悔。”李某说,“我也不是一直停在楼上,充好电我就拿下去的。(我想)那么多人都是这样充电的,安全事故肯定是很小的概率,(觉得)不可能发生在我身上,心里还是存在侥幸。”
上海消防部门提醒:为了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请广大市民切勿在建筑架空层、门厅、楼内通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切勿在楼内走道、门厅、采光井(通风井)、楼梯间、地下空间公共部位堆放杂物。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予以制止。
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济南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2月26日


电动车

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

在给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

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

电动车禁止入楼入户停放和充电

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但部分居民还抱有侥幸心理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防范指南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 禁止进楼停放和充电
🚫 禁止“飞线充电”
🚫 禁止在单元门口停放
🚫禁止电动车或电瓶上楼
🚫禁止整夜充电
⚠️不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使用电动自行车

这些安全措施请对照排查!

↓↓↓


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

严禁在建筑内的楼梯间、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或充电!


隐患就藏在侥幸背后

灾难总发生在每个不起眼的瞬间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生命无价

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


来源:新闻晨报、应急管理部、山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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